
江西省安徽商会印章、证书使用管理制度
商会印章、证书是商会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加强管理,保证商会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证书的保管
1.商会印章、证书包括:商会公章、财务专用章、会长名章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
2.商会公章、会长名章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由秘书处负责保管;
3.商会财务专用章,由秘书处的出纳负责保管;
4.印章、证书,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会长批准后,由印章、证件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二、印章、证书的使用
1.使用印章、证书实行等级制度。登记表由秘书处存档,以便备查;
2.商会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商会公章,如联系业务介绍信、商会各种证照年检等,须经秘书处审核,秘书长签批;
3.各类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需要商会公章和会长名章,须经秘书处审核,由秘书长签批;
4.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商会公章,须经秘书处审核,由秘书长签批;
5.各类合同、协议等文件及对政府、相关部门行文加盖印章后的原件或复印件交秘书处登记留存,以备查阅。
6.禁止在空白介绍信、商会信笺、空白表格等材料上加盖印章;
7.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将由直接负责人负责,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