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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发布:2014-05-16 16:38:23 浏览:1108

    3月底,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以促进全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提高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

  《意见》确定了4条基本原则,即:非禁即入。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市政公用事业领域,都应向民间资本开放。平等准入。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建设和运营,应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公平竞争。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行业、业务环节实际,采用合适的途径和方式,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优化服务。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公开服务承诺。

  《意见》提出拓展民间投资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途径和方式包括: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供气、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发电等项目的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园或以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对接,实施多种形式创新对接机制: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公共私营合作制(PPP)等投融资模式,实现投资项目与民间资本的有效对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运营和养护。在保持市政公用事业公益性、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业领域的运营和养护。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股票等间接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根据行业特点和不同地区的实际,政府可采取控股或委派公益董事等方法,保持必要的调控能力。开发商在建设工业、商业或住宅项目时,应该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套建设非经营性的道路、隧道、桥梁、路灯照明、地下综合管廊、园林绿化、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垃圾转运站、公厕等项目。

  江西为保证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将落实和完善以下政策措施:严格实施特许经营制度。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选择制度,在招标、评标等环节中,平等对待民间资本,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程序,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为民间资本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认真落实价格和财政补贴政策措施。逐步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行和国有企业同样的价格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从机制上保障项目对投资者取得合理收益。认真执行税收和土地优惠政策。坚持市政公用事业公益性和公用性的性质,民营企业在投资市政公用事业时,各主管部门要协助民营企业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税收和土地等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可采取补助、贴息或参股等形式,加大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力度,降低民间资本投资风险。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创新,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市政公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扩大直接融资。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地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强监管服务、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健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制度。同时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和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并鼓励将其纳入全省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