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概况
江西省安徽商会公务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2009-10-04 17:08:00 浏览:1163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安徽商会公务活动的管理,形成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安徽商会章程》,结合商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公务活动的定义、产生、形式和范围
  第一条 公务活动是指以单位、组织名义或以单位、组织给予个人的职务名义(非自然人),出现在各单位、媒体、公共场所等有受众群体的非私利性的公开活动。本《公务活动管理办法》中所述“公务活动”是指以江西省安徽商会名义或以在其中所担任的领导职务的名义(非自然人),组织或应邀参与各种非私利性的公开活动。
  第二条 公务活动的产生和来源主要有:
    1、商会自行组织的重大活动;
    2、商会或商会领导应邀参与的、与商会密切相关的活动。
    3、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公务活动的主要形式和范围
    1、公务活动主要形式包括:
     ① 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② 协调商会会员与地方政府及部门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③ 加强和推动商会会员在经济、技术和贸易等方面的联合与协作;
     ④ 组织会员进行交流互访、项目考察、学习培训等;
     ⑤ 协助政府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⑥ 组织、协助商会会员参加商展和会展;
     ⑦ 开展会员联谊庆典活动;
     ⑧ 组织成立商会分会和检查指导分会工作等。
    2、公务活动的主要范围:应邀参与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党委、政府以及相对等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组织的活动;经研究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它公务活动。
第二章 公务活动审定程序
    第四条 商会自行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年度计划,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然后由秘书处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因情况特殊需临时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由秘书处制定方案,召开常务会长办公会决议或经会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应邀参与规模较大的重要公务活动,由秘书处根据活动的任务、目的、形式、规模等,制定活动方案,呈会长审定。
  第七条 应邀参与一般性的公务活动,原则上尊重邀请方意见和活动安排,由秘书处确定。点名邀请个人参与公务活动的,被邀请人应告知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分会跨区域开展公务活动,或应邀参与省级重要公务活动,须书面报告商会审批、备案。
   第九条 商会领导成员以商会名义或以其在商会所任职务名义到分会检查指导工作,须经会长同意,由秘书处统一安排,不能随意行事。
第三章 公务活动相关要求
    第十条 秘书处是组织、协调和处理商会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商会重要公务活动应预先书面上报秘书处,由秘书处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坚持“谁组织谁管理,谁带队谁负责”原则,切实保证各项公务活动安全、有序。
  第十二条 严格介定公务身份。会长是商会的法定代表。能代表商会的只能是会长和经会长授权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能代表分会的只能是分会会长和经分会会长授权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除经特别授权外,副秘书长职务以下的(含副秘书长)不能代表商会出席公务活动。
  第十三条 严格冠名公务活动。商会和商会分会举办或应邀参加公务活动,严格以组织和实施主体全称冠名,严禁高套冒用或精简称呼。
  第十四条 重要公务活动方案,由秘书处制订,经常务会长办公会决定或报会长审定。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不能临时动议,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 所有公务活动的文件、领导讲话以及对外发布消息,由商会秘书处把关、审核定稿。
  第十六条 公务活动参与人员亲临现场或通过媒体等途经,发表讲话、接受采访、刊登文章、题字(词)、拉赞助等活动应事先报秘书处同意。未经授权的事宜不得随意对外宣传。
  第十七条 不能擅自借商会职务,以个人名义或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而组织商会公务活动。公务活动如需携带家属、亲友的,必须从严控制和上报。
  第十八条 组织或应邀参与各项公务活动,应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在公务活动中如需个人部分缴费的,与会人员必须按规定缴纳。
  第十九条 公务活动参与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能向邀请方索要钱物,不能参与黄、赌、毒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公务活动管理办法》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公务活动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