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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先导区优惠政策
发布:2014-02-24 22:12:03 浏览:2801
共青先导区优惠政策
 
中共共青城市委
共青城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
 
目  录
一、综合政策…………………(1)
二、财税政策…………………(5)
三、用地政策…………………(12)
四、金融政策…………………(13)
五、通关政策…………………(17)
六、人才政策…………………(18)
七、服务政策…………………(23)
八、其他政策…………………(25)
编印说明
 
2009年12月12日,国务院正式批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标志着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战略。2013年7月22日,中共江西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明确提出“把南昌九江打造成江西发展的双核,集中力量加快推进昌九一体化,并加快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共青先导区”。2013年10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复并下发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共青先导区建设总体方案》,赋予了共青先导区“特别、特殊、特区”的政策支持,全力推进共青先导区开放开发。
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加全面深入了解共青先导区的各类政策,我们根据《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共青先导区建设总体方案》,结合共青城实际,将先导区优惠政策进行摘要编辑,编印成册,供各界人士参考。
第一部分 综合政策
    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加大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以及改善农村特别是湖区、老区农(渔、牧)民生产生活条件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大中央财政对区域内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力度;加大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入,重点安排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建设;对资源综合利用、替代能源和清洁生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以及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给予税收政策支持。
   (二)加强金融政策支持。支持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设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股权(产业)投资基金、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基金和行业性的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区域内城市商业银行改革发展,引进战略投资者,并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给予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探索推进金融支持节能减排和绿色信贷的示范项目;加大对政策性险种财税支持力度;鼓励保险公司开设农业保险、环境保险和科技保险等专业保险品种;开展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试点。
(三)给予重大项目支持。国家在有关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及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将鄱阳湖流域纳入国家重点流域治理范围,支持区域内重大环保设施和生态工程建设;国家在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资金上优先安排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推进开发区、工业园扩区升级,建设一批生态农业示范园、生态工业示范园、循环经济实验区和生态旅游示范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
    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共青先导区建设总体方案》
(一)优化环境。支持共青城经济开发区尽快升格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仓建立新出口企业退税质押基金,并给予政策倾斜。允许工业园区新参保企业以全省社平工资的40%为社保缴费基数,实行三年过渡期。将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类项目,直接列入省重点工程。支持开展环评、能评试点,对列入省各类重大项目调度及省重点工程的项目,授权、委托九江市实施环评、能评,省直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管。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权限。健全安商服务机制,实行首接代办制,减少审批事项,精简审批环节,实行行政收费“一卡通”。
(二)保障用地。优先保证共青城开发建设用地,其用地计划指标由省单列并予以倾斜。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优先列入省各类重大项目调度会,在省级预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开辟绿色通道。支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
(三)金融支持。支持省级融资担保机构与共青城联合组建综合融资担保平台,设立面向全省的中小企业股权交易中心和小额贷款公司、产权交易分支机构。支持共青城大型市政、城建企业发行节能环保和城市建设等债券。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金融生态建设试点,简化私募基金设立程序,引导股权投资类企业进入园区。共青城的金融机构放贷存贷比给予适当放宽。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及财政性贴息贷款重点向先导区倾斜。
(四)科技引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重点向共青城倾斜,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协同创新平台。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创业投资引导等多种方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期权激励和奖励力度。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重点骨干企业,组建区域产学研用战略联盟。落户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减按15% 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颁发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五)行政管理。按照依法合规、责权统一、能放尽放、提高效能的原则,赋予共青城行使与设区市相同的经济、社会、文化、环保生态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实行省级计划单列,省有关部门和九江市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优先将共青城列入省直管县试点。
第二部分 财税政策
一、鼓励扶持产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
(一)先进制造业
产业导向:重点引进电子信息、纺织服装、新能源新材料三大支柱产业及其上下游产品开发的制造业项目,突出以手机及其上下游配套产品为主的智能终端产业项目。
1、凡新入驻的工业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高新技术企业或5年内年平均纳税5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可延长二年。
2、经认定的国家新产品试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5年内,该产品新增的税收地方级部分予以全额奖励。
3、企业创建国家级工程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属省级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
4、对新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或省优秀新产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5、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的奖励。
(二)现代服务业
产业导向:重点引进文化创意、电子商务、服务外包、教育、卫生、旅游等项目。
1、凡新入驻的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含企业管理服务、律师及相关的法律服务、公证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市场调查、社会经济咨询和其他专业咨询、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市场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旅游服务、包装服务、安保服务、办公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商务服务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2、对已在我市设立的现代服务企业,认定前在我市纳税的,自认定次年起五年内,企业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部分以认定当年为基数,新增加部分按50%给予奖励。
(三)物流业
1、凡新入驻的物流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65%予以奖励。
2、对已设立的物流业,认定前在我市纳税的,自认定次年起五年内,企业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部分以认定当年为基数,新增加部分按65%给予奖励。
(四)商贸业
1、凡新入驻的大型商贸企业,含电子商务等贸易类企业、功能性市场以及从事贸易管理、技术服务等业务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2、对已在我市设立的大型商贸企业,认定前在我市纳税的,自认定次年起五年内,企业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部分以认定当年为基数,新增加部分按50%给予奖励。
二、服务外包的财税优惠政策
1、对2016年(含)前注册在我市的服务外包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涉及我市之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自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2、对《财富》500强、IAOP全球外包及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在共青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正常经营满1年的服务外包企业,享受我市总部经济优惠政策。同时,自纳税年度3年内,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3、对入驻园区的服务外包企业土地出让金,在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再适当下浮,缴纳期限可延长至2年。在共青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由共青财政给予不超过购房价格20%的补贴。
4、服务外包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5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70%给予奖励。
5、对新入驻的服务外包企业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和专业科技人员,前两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后三年按60%给予企业高管人员和科技人员贡献奖励,用于其个人购房补助和租房补贴。
6、在我市从事服务外包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按照在我市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0%予以补贴。
三、总部经济财税优惠政策
(一)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
1、凡新入驻的总部经济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
2、属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以及台湾“100大”企业在先导区设立的总部型企业(含地区总部),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3、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其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二)市外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扶持政策。
1、对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
2、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其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四、其他补充的财税政策
1、对已获得省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在我省设立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二级分支机构,可申请减按15%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已获得省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在我省投资设立的生产同一高新技术产品的全资子公司,视同我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并相应颁发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据此申请享受减按15%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13年10月1日后落户园区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制造业企业,按困难企业报批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新上规模企业,市财政奖励每户5万元。对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5%以上:在1亿元—10亿元的,以亿元为台阶,每上一个台阶奖励1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100亿元的,以10亿元为台阶,每上一个台阶奖励1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以上的,另行奖励。
企业按合同达产达标后,入库税收比上年增加2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税收中地方收入的20%奖励。 成绩突出、贡献较大,入库税收比上年增加100万元以上且高于历史最高年份的民营企业奖励10万元。
4、鼓励“两转”企业和生产型企业出口,设立新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质押基金,在新生产型出口企业“一单一证”齐全的情况下,前期由政府提供退税质押,将退税资金提前拨付给企业。
给予企业出口补贴奖励,对已有出口实绩的生产型企业较上年度的增量在1000万美元以内的部分,给予每一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增量超过1000万美元的部分,给予每一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当年新发生出口的生产型企业当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每一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当年出口超出1000万美元的部分给予每一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当年出口补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当年实现现汇进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每1美元奖励0.04元;当年实现现汇进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1美元奖励0.06元。
6、凡争创中国名牌、国家驰名商标之中一项成功,且年度纳税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不足200万元的,按200万元对应50万元的奖励标准为比照,以实际纳税额按比例计算奖励数。争创江西省名牌或江西省著名商标成功,且年度纳税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三部分 用地政策
一、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格执行中部地区最低价4万元/亩。
二、对于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四部分 金融政策
一、对法人金融机构的奖补
凡属我市新引进设立、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且营运满一年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以下奖补:
(一)经营贡献奖励。从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50%奖励;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70%奖励。
(二)开办补助。根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分档予以一次性开办补助,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及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以下、7亿元以上的,补助800万元;7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及以上的,补助300万元。
二、对非法人金融机构的奖补
凡属我市新引进的营运满一年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分别给予以下奖补:
(一)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按营运资金分档给予一次性补助,营运资金在2亿元及以上的,补助2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的,补助15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补助50万元。
(二)属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其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的,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年度交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30%予以奖励。
三、其他金融机构的优惠办法
(一)在我市市内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实现机构升级或升格为法人金融机构,按法人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二)对现有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的,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30%予以奖励。
四、扶持金融机构的配套政策
(一)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或新改制金融子公司,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其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二)金融机构在市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2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平方米)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按每平方米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分五年平均到位,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三)金融机构在市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600平方米(含600平方米)以下且租期不低于3年(含3年)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且在当地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自租赁之日起3年每年按照每平方米20元/月给予补贴, 5年内不得对外转租。
(四)金融机构在市内单独新建办公营运大楼的,用地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五)自2014年起,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由政府融资的重点项目的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5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投向注册在我市的小微企业的年度贷款余额(不含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贷款)每增加3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
(六)对新引进或新迁入我市的金融机构,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前两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后三年按60%,给予企业高管人员的贡献奖励,用于其个人购房补助和租房补帖。
(七)凡新引进设立并享受上述优惠扶持政策的金融企业,均应在我市登记注册、银行开户、缴纳税收,且应承诺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市,不改变其在本市的纳税义务。
五、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政策
(一)创新成立共青城企业担保公司。市政府财政出资成立企业担保公司,专门为市内优质企业提供金融担保服务。
(二)统一打包,整体授信。安排500—1000亩建设用地用于反担保,确保5—10亿元的贷款额度。争取金融机构对我市优质企业进行整体授信,成立优质企业担保联审委员会,根据各企业纳税情况,按照政策随着税收走的原则,对各企业提供个性化融资担保服务。
(三)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同时向省有关部门争取配套资金部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创新研发、设计、申请发明专利、完成目标奖励等。
(四)按照财政与金融挂钩的原则,对为企业贷款多、存贷比高的金融机构优先财政资金安排。
(五)针对各行业企业经营、生产的不同,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应收帐款、仓储质押、三方联保、股权质押、品牌使用权质押、动产质押、存货质押、无形资产质押、人寿保单质押、专利权质押、进口货权质押等金融产品服务。
(六)政府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银园宝”、“财园信贷通”、私募基金、场外股权交易、政府担保等多种形式搭建的融资平台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五部分 通关政策
一、全面推行电子手册管理、联网监管方式,简化加工贸易审核手续
二、对省外迁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经海关确认,可不视为首次备案加工,免收其风险担保金。
三、精简作业环节,在单证齐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办理减免税时间由规定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时间由规定的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四、提高企业注册登记审核效率,缩短对A类、AA类企业平定时间;对A类、AA类企业提供提前申报、预约报关、门对门服务、适用较低查验率、优先办理货物申报和验放手续、优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换证及报关员注册登记手续、海关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事务的疑难等通关便利措施。
五、优先推荐一批诚信企业享受“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便捷通关方式。
第六部分 人才政策
一、支持创业发展的人才优惠政策
(一)对适用我市人才引进条件,在我市企业任职的高管人员、各类专业科技人员 (含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人才,下同),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前两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后三年按60%,给予企业高管人员和科技人员贡献奖励,用于其个人购房补助和租房补贴。
(二)凡属引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经济和金融管理领域、高等教育和培训领域、现代服务及生产制造领域的高层次人才,适用我市人才引进条件的,由我市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人才公寓;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房,可优先购置一套微利商品房。
二、服务外包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一)通过税收、资金、住房等方面的支持,吸引一批服务外包团队和高端人才落户共青。凡引进省外创业创新团队,给予团队300~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补助,团队带头人给予50~150万元人民币生活经费补助。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在我市工作满5年且每年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首次购房可购置1套微利商品房。团队带头人5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70%给予奖励。
(二)对新入驻的服务外包企业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和专业科技人员,前两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后3年按60%给予企业高管人员和科技人员贡献奖励,用于其个人购房补助和租房补贴。
(三)服务外包企业的投资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科技人员,其子女可由政府优先安排重点学校就读。同时,其家属就业、医疗保健、户籍迁移等项服务优先提供。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服务外包企业员工可优先租赁公租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公租房租金。
(四)在共青从事服务外包的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按照在共青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0%予以补贴。
三、博士研究生选调生待遇
(一)重点培养管理。凡分配到我市工作的博士研究生选调生,直接安排在市直部门工作,由组织部门负责跟踪管理。博士研究生选调生纳入我市后备干部培训计划,5年应累计安排参加3个月以上脱产培训,出国 (境)培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工作满一年后,经组织考核,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可担任主任科员职务,纳入市管后备队伍管理;特别优秀的,可以破格提拔使用。
(二)编制、职数给予适当灵活控制。对急需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选调生,用人单位没有编制、职数的,可以暂时带编到用人单位工作,编制、职数由用人单位逐年消化解决。
(三)挂职锻炼。对专业性强,适合从事专业技术和其它管理工作的博士研究生选调生,可根据本人特长和意愿,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到专业对口的事业单位和重点企业挂职锻炼,每期1—3年,原单位的待遇保留不变。
(四)医保待遇。享受我市副处级干部的医保待遇,普通门诊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时,个人负担补助为90%,封顶8000元;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在职工医保待遇的基础上,个人负担部分再补助90%。
(五)生活补贴和安置补助费。自任职起,5年内享受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给予安置补助费5万元,市财政按5年平均安排,从引进当年起每年发放一次,5年内发放完毕。
(六)购房优惠。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我市无住房的,享受微利房政策,可以申购微利商品房。
(七)外地亲属来共青优惠待遇。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愿意在我市就业和生活的,户口可随调随迁。配偶就业由组织人事部门协调给予优先安排。
四、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来共青创业的优惠政策
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毕业后5年内到我市独资或合资、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可享受优惠政策如下:
(一)工商注册 “绿色通道”。免收个体工商户、企业注册登记费和验照费。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内资有限公司的,允许注册资本 “零首付”。
(二)全程创业指导。提供人事代理服务,3年内免收人事代理服务费用。免费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市场分析等创业就业服务。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对自主创业过程中遇到的管理、技术与资金等问题提供相应的扶持与帮助,协助企业做好企业业务培训、人员招聘以及宣传推介等工作。
(三)创业资金扶持。创业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为15万元。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15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提高为30万元,并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2年贴息。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申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障费用补贴。
(四)创业平台支持。入驻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3年内免费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经营场所。在基地外租赁场所用於创业的,2年内补助场所租金,最高补助标准为3000元/月。
(五)生活保障。在我市没有生活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承租公租房、购买微利商品房等。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免费提供人才公寓;承租公租房的,由财政补助住房租金的60%;具有博士学位的,可申请购买微利商品房。
(六)创业奖励。首次在我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户1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正常经营纳税1年以上、经济社会效益显着的企业可申请创业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为15万元,且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七部分 服务政策
    一、行政服务
建立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制度。实行一个项目、一名市委或市政府领导挂点、明确跟踪服务单位全程跟踪服务、代办帮办、定期调度的工作机制,为项目建设提供保姆式服务。
二、园区服务
(一)全国青年创业基地(简称“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行、全程式服务”,园区内的土地及工业项目用地,由园区管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凡入驻园区的工业项目享受“七通一平”(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通网络、通天然气、通电视至企业用地红线外规划地点,按照企业要求并结合用地规划进行平整)。
(二)推行园内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和收费检查许可制度,未经园区管委会的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检查和收费。
三、用工服务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企业免费发布用工信息,办理用工手续,在大型招聘会上免费提供招聘席位。对实际投资3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免费帮助企业召开用工专场招聘会。对需进行员工培训的企业,将根据工种、培训周期给予相应培训补贴。
(二)凡在园区企业务工的人员,由园区提供职工公寓租住,工作满3年,且本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未享有政策性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购买微利商品房。
(三)企业投资商和外来务工人员,可按规定自愿办理我市户口,子女可凭商务局证明在市属任何一所学校就读,享受本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第八部分 其他政策
一、凡新入驻我市的制造业、服务业、物流业、商贸业、总部经济、金融业企业,对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二、支持外商兴办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合作开展动漫产品制作,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外商投资文化产业龙头企业、文化产业园区等相应的项目补助、贴息和奖励。
三、支持省属高校设立独立院校,外商兴办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学前教育,在学校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校舍设施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四、支持外商医疗康复机构兴办独资医疗机构及各类康复保健设施,设立独资医院,可自主选择经营性质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在规划用地审批、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对于需租赁园区内标准厂房生产,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科技含量高,固投2000万元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放宽)的企业,则厂房租金按第一年免租,第二年3元/平方米/月,第三年6元/平方米/月,自第四年起按市场平均价格的标准收取。如单个企业自租赁厂房之日起第二个年度,每租赁10000平方米厂房能达到100万元的税收要求,则第二年免租;如单个企业自租赁厂房之日起第三个年度,每租赁10000平方米厂房能达到150万元的税收要求,则第三年免租(实际税收要求按企业实际租赁厂房面积计算)。自租赁之日起5年内,企业选择购买租赁厂房,已缴纳的租金可抵扣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