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党建
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2013-04-24 22:27:59 浏览:77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省委有关要求,结合社会组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在社会组织中发挥政治引领、保证监督和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及业务范围,服务会员企业、服务行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必须遵循党章规定和各自章程;必须把加强党的建设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有机结合;必须把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必须注重工作实效。
第五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要实现“五个好”目标,即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第七条 社会组织可按照党员“一方隶属、多重管理、全程作用”的模式,建立“兼合式”党组织。凡是有正式党员(含未接转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兼职党员)3人以上的社会组织,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100名的,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50名的,可成立党的支部,其中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可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50名或100名,但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八条 正式党员3人以下的社会组织,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采取单位联建、挂靠组建、区域或行业统建等方式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联合党组织中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要及时单独成立党组织。
第九条 党员数量多的社会组织党支部,可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划分党小组。
第十条 对已经成立党支部的社会组织,由于种种原因,正式党员减少至3人以下(不含3人)时,如工作需要,且在短期内(一般不超过6个月)能增加党员,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党支部可暂时保留。但此类党支部不能形成决议或作出决定。如该党支部在短期内不能增加党员,则应予以撤销。撤销后,原党支部党员可与邻近单位(部门)党员组成联合党组织。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时,应同步改建、组建或撤销党组织。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隶属关系的确定,应坚持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有利于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保证和促进社会组织各项任务完成的原则。社会组织党组织原则上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党组织负责管理。业务主管部门没有党组织的,由业务主管部门的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管理。对没有行业准入限制、没有明确的业务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由其所在地的村、乡镇、城市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社会影响大、党员数量多的大型社会组织,其党组织关系可由县以上党组织或社会组织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当接受同级社会组织党工委的工作指导。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和依靠职工群众,积极反映职工群众诉求,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在党组织周围。
(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活动,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廉洁自律、依章办事,保障和维护各方权益。
(四)加强文化建设和诚信建设。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组织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塑造积极向上的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社会组织诚信经营。
(五)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社会组织发展创先争优,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进模范作用,促进社会组织经营管理。
(六)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提高党务工作者素质,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和带动群众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章 人员配备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中的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人,最多不超过7人,其中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9人,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党支部,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中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中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社会组织中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党务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按照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尤其要加大在党组织力量相对薄弱的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社会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中发展党员。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尤其要重视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和落实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要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壮大党务工作者队伍。社会组织负责人是党员的,原则上要兼任党组织书记。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引导,增强他们对党的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第六章 活动方式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紧密结合行业特点和队伍实际,找准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着力点,采取小型、灵活、务实的方法,因地制宜开展党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要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的支部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党的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探索兼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广泛开展“五个好”党组织创建活动和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队、党员公开承诺、党员“先锋创绩”活动,促进党组织履职尽责创先进、广大党员立足岗位争优秀。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广泛开展以“服务企业、促进发展,服务农村、促进增收,服务社区、促进和谐,服务民生、促进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四服务四促进”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积极探索开展开放式党组织活动,除党章规定的党内活动外,提倡党群活动一体化,推动社会组织党组织与其他单位党组织开展结对共建活动,提倡开设网上党建园地、网上党校、党建微博、网上论坛等,把党的活动阵地拓展到网络上,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第七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全面实行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收集反馈党员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工作机制,重点完善社会组织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决策层、管理层重大问题会商、重要情况通报制度,通过列席会议、联席会议等方式,共同研究社会组织日常管理、业务学习、制度建设、发展战略等重要问题。社会组织党组织要邀请决策层、管理层人员参加相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党组织领导群团组织的工作机制,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注重发挥决策层、管理层中党员和党员工会主席的作用,做好党的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向本单位党员报告工作以及述职评议等制度。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加强与社会组织决策层、管理层的沟通协商,通过财务列支、党员自愿捐助、会费补助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
第三十二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要争取社会组织决策层、管理层的理解和支持,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要求,加强党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各类民间性组织的党组织。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社会组织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