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概况
江西省安徽商会分会(代表处)管理办法
发布:2009-10-04 17:12:19 浏览:129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安徽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所属分会(代表处)的建设,加强对分会(代表处)的领导与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江西省安徽商会章程》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会(代表处)是安徽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另制定章程,接受商会的领导和管理,按照《江西省安徽商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第三条 分会(代表处)的任务是:传达贯彻商会的文件精神,执行商会决议,参与、配合商会活动,完成商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及时反馈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发展会员,收缴会费;自行组织和参与招商项目投资考察、节假日联谊等活动;组织政策法规学习和企业管理培训,为会员提供技术信息咨询和维权服务等。
  第四条 分会(代表处)冠名问题:为了工作方便,对外称江西省安徽商会XX分会;对内和对主管部门称江西省安徽商会XX代表处、江西省安徽商会XX行业分会。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分会(代表处)的设置
    第五条 江西省地(市)级区域成立分会(代表处),经济发达、安徽籍企业家比较集中、会员对象在200个以上的江西省县(市)可成立分会(代表处),其分会(代表处)隶属江西省地(市)级区域分会(代表处)管理。
   第六条 设立分会(代表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认《江西省安徽商会章程》;
    2、有10名以上发起人或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企业作为发起人,另有30名以上会员对象;
    3、符合商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一定的经费来源;
    5、经商会批准成立了筹备小组。
  第七条 分会(代表处)领导名额的配备
    1、分会(代表处)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名誉会长、顾问名额不宜过多。
    2、分会(代表处)领导成员的配备条件,参照《江西省安徽商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八条 筹备小组由发起人组成,组长一般由牵头发起人担任。
  第九条 分会(代表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任期参照《江西省安徽商会章程》执行。
第三章 成立分会(代表处)的程序
    第十条 申请成立分会(代表处),筹备小组应向商会提交以下材料:
    1、成立分会(代表处)申请书,包括成立理由、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工作任务等。
    2、分会(代表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名单和基本情况。
    3、分会(代表处)办公场所证明以及经费来源说明。
   第十一条 商会按照成立分会(代表处)条件,对申报材料特别是领导成员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并将有关情况报常务会长办公会讨论。
   第十二条 商会召开常务会长办公会或会长办公会决议。
   第十三条 商会提交分会(代表处)申请成立的相关文件、材料,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发放分会(代表处)登记证书;商会下发成立分会(代表处)和分会(代表处)领导候选人的批复。
   第十四条 必须按顺序完成以上所有程序后,方可召开分会(代表处)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分会(代表处)领导,选举结果报商会备案。
第四章 分会(代表处)的管理
    第十五条 商会对分会(代表处)的管理,由商会秘书处具体协调实施。
   第十六条 分会(代表处)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团结务实,勤政廉洁,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每年1月30日前向商会书面报告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分会(代表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由分会(代表处)自主聘用,报商会备案。
   第十八条 会员的发展及管理
     1、按照“入会自愿、成熟一个吸收一个”的原则,坚持会员的基本条件,即《江西省安徽商会章程》规定,把好会员入口关,积极稳妥地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2、新发展会员,申请人填写商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表,由分会(代表处)上报商会备案。分会(代表处)会员属于商会的会员,由商会授予会员牌﹙会员证﹚,并在商会网站上定期公布。
     3、不按《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一年以上不参加分会(代表处)活动、不上缴会费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违法行为并受到法律追究影响很坏的,安徽商会将依照商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予以劝退或除名,必要时可采取一定的形式对外公布。
   第十九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及使用
    1、分会(代表处)会费收缴按《江西省安徽商会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执行。在商会担任多重职务的会员,会费按其担任的最高职务的标准收取一次,不重复缴纳。分会(代表处)收缴会费的70%作为分会(代表处)活动经费,30%上缴商会;凡在安徽商会任副会长(含副会长)以上的会员在安徽商会交纳会费。
    2、分会(代表处)会费由分会(代表处)收取,使用商会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得使用其它任何代收票据,更不能由其他组织代收,缴费情况在商会网站上公榜。
    3、分会(代表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商会承担。本着“安全便捷、可控管理”的原则,商会向有关部门申请,统一刻制分会会长、分会财务人员印章,在分会(代表处)所在地设立分会(代表处)银行基本帐户。预留银行印鉴由商会财务专用章、分会会长章和分会财务人员章组成。支票由商会预先盖好商会财务专用章后,交由分会(代表处)管理使用。分会(代表处)会费必须进入分会(代表处)银行基本帐户,不准存入个人或其他银行帐户。
  第二十条 分会(代表处)的财务管理
    1、分会(代表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按照《江西省安徽商会章程》和《江西省安徽商会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开支会费。分会(代表处)每半年向商会上报一次财务报表。
    2、积极鼓励分会(代表处)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筹措活动经费。
    3、分会(代表处)财务向会员公开,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商会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组织、参与公务活动
    1、参照执行《江西省安徽商会公务活动管理办法》。
    2、分会(代表处)应积极参与商会组织的公务活动。同时,要充分发挥分会(代表处)与会员距离近、联系广、接触多的优势,积极组织开展会员活动。
    3、分会(代表处)跨区域开展活动,如回乡商务考察、政府大型集会等,应书面上报江西省安徽商会审批、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